您好,欢迎您来到中国招标投标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上海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非工作时间法律咨询坐席服务

2021年09月14日 打印 收藏

招标编号:shcg18-11874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上海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非工作时间法律咨询坐席服务

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人:上海市司法局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四章:  招标需求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程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附件----技术需求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上海市司法局委托,对上海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非工作时间法律咨询坐席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3.2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4 投标人应具有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均需涵盖呼叫中心业务)。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非工作时间法律咨询坐席服务

2、招标编号:详见招标公告(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shcg18-11874

3、预算编号:00-18-56652-000-000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

   本项目为上海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非工作时间法律咨询坐席服务项目,即提供非工作时间段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运营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服务、办事咨询服务、投诉建议服务、数据报表服务、舆情预警服务、话务中心租赁、系统租赁、相关系统对接服务、人员派驻服务等,共计一个包,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5、服务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648号。

6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

7、采购预算金额:5465000元(国库资金:5465000元;自筹资金:0元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无。

    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8年12月06日(星期四)09:00,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 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投标。

2、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开标。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八、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

邮编:200082  

联系人:马正红

电话:021-35968027

传真:021-35968054

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

 

采购人上海市司法局

地址:吴兴路225号

邮编:200030

联系人:潘毓霞

电话:24029317

传真:6474211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上海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非工作时间法律咨询坐席服务

项目编号:shcg18-11874

项目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648

项目内容:本项目为上海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非工作时间法律咨询坐席服务项目,即提供非工作时间段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运营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服务、办事咨询服务、投诉建议服务、数据报表服务、舆情预警服务、话务中心租赁、系统租赁、相关系统对接服务、人员派驻服务等,共计一个包,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5465000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

 

二、招标人

采购人

名称:上海市司法局

地址:吴兴路225号

联系人:潘毓霞

电话:24029317

传真:64742110

 

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大连路515号

联系人:马正红

电话:021-35968027

传真:021-35968054

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3.2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4 投标人应具有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均需涵盖呼叫中心业务)。

四、招标有关事项

招标答疑会:不召开

踏勘现场:不组织

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

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网址:

投标方式:由投标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投标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网址: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五、其它事项

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

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质量保证金:不收取

 

 

六、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1.3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

1.4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2.4 “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5 “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6 “甲方”系指采购人。

2.7 “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

2.8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 9 “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投标人

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4.合格的服务

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 zfcg. 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 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 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 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科(项目监管科),联系电话:021-35968020,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3楼。

7. 6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7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 其他

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

    10. 招标文件构成

10.1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招标需求

(5)评标方法与程序

(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3 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10.4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

11.2 对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 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应为投标人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招标人的安排。

12.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 3 招标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投标文件

13.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4.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 投标文件构成

15.1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 2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招标需求》规定为准。

16. 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在电子采购平台填写)

(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条件响应表》;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6)《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7)第四章《项目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8)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7. 投标函

17.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7.2 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7.3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函》的,为无效投标。

18. 开标一览表

18.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 《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布。

18.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或者未提供《开标一览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 投标报价

19.1 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招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当是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

19.2报价依据:

(1)   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

(2)   本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

(3)   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19.3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9.4 除《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对于其投标均将予以拒绝。

19.5 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19. 6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9.7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20. 资格条件响应表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

20.2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或《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

21.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2 《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标。《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0条“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规定处理

22.技术响应文件

2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招标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投标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2.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3.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3.2 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投标人的公章。投标人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应当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投标人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其中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投标无效;有公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的,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23.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上传文件应规范。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4.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4.2 投标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投标人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4.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投标截止时间

25.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投标。

25.2 在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5.3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

   26.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开标

    27. 开标

27.1 招标人将按《投标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开标。

27.2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7.3 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人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电子采购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

27.4 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各投标人填写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

投标人应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

六、评标

    28. 评标委员会

28.1 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2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9.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29.1 开标后,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9.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9.3 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9.4开标后招标人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9.5招标人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30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30.1 投标文件内容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内容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0.2 投标文件中如果有其他错误或矛盾(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除外),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错误或矛盾的内容,评标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31. 投标文件的澄清

31.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

31.2 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并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31.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4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

    32.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2.1 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2.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33. 评标的有关要求

33.1 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33.2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3.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3.4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评标的任何解释。

七、定标

34.确认中标人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37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35. 中标公告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

35.1 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5.2 中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将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向其他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5.3 未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可至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获知本投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36.投标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标文件。

37.招标失败

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在资格审查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

八、授予合同

    38. 合同授予

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39. 签订合同

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其他

电子采购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中的“在线服务”专栏。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包括节水)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列入财政部、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对于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

上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已经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均不得作为评标时的依据。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为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不断增强政府采购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企【2012】54号)精神,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开展本市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中标供应商可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担保,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shzfcg.gov.cn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第四章  招标需求

 

一、项目概述

见附件

 

二、项目服务范围、内容及目标要求

见附件

 

说明:

为保证招标的合法性、公平性,投标人认为上述技术需求指标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的,可在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招标人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招标人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指标做相应修改。

 

三、项目服务与管理要求

1、本项目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本项目招标需求所要求的服务范围、内容及目标要求提供服务。

2、投标人应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上海市场实施本项目服务所需的资质(包括国家和本市各类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要求)、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服务管理

(1)在项目服务实施期间,中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各项有关本项目业务管理和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主动加强和服务业务及安全等有关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中标人因违反规定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标人在职人员,具有类似本项目的服务管理经验,项目组人员的数量应足够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3)中标人在组织项目服务实施期间,应按采购人实际服务需求落实所对应提供的服务工作,中标人在项目服务实施期间应做好相关管理记录,保证满足采购人服务需求。

(4)经采购人确认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人员及数量,未经采购人书面批准不得随意调换或撤离,若自行更换或撤离,按照合同违约处理。

(5)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服务管理措施,同时应适当考虑购买自己员工和第三方责任保险,并在报价措施费中列支必须的费用清单。

 

四、服务期限要求

本项目应按照《投标邀请》中所要求的期限完成本项目服务的全部内容及工作要求。

 

五、服务标准与验收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服务标准、规范、规章要求,并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的为准。

2、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

3、本项目连续2次验收未获通过,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

 

六、报价要求

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9条要求进行报价。

2、本次报价即法律咨询服务总额计算公式为:法律咨询服务总额=咨询单价(元/通) ×100000通,咨询单价报价最高限额为54元/通。

 

七、付款方法

一次性付款,项目完成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按照实际完成的咨询服务数量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在电子采购平台填写)

(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

(4)《资格条件响应表》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6)《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8)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9)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0)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11)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

(12)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

投标人为法人的,须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13)投标人所获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等方面的证书。

 

(14)最近一个季度为项目经理和项目组主要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人对采购项目总体需求的理解以及投标的服务方案。投标人应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需求理解:结合本项目具体需求,提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非工作时间法律咨询坐席服务的定位和具体目标。

b. 服务设计: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特点,针对招标文件附件中所载明的本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一一对应地提出详细并具可操作性的服务方案,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应包括针对本项目特点、重点和难点的分析及解决措施。

c. 核心指标的满足方法。

(2) 投标人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包括:a.组织架构设置;b.业务流程管理;c.律师排班管理;d.应急管理;e.其他管理制度及措施。

(3) 服务场地及业务系统设置,包括:a. 服务场地设置情况;b. 台账系统设置情况;c. 知识库系统设置情况;d. 数据报表系统设置情况

(4)服务保障能力说明,包括:a.律师资源保障能力;b.大规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保障能力。

(5)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6)主要管理、派驻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需附有效期内的相关服务所需的资质(如有)、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等)

(7)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说明(格式自拟)

(8)《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包括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

(9) 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上海市)所设固定的自有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房产证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10)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程序

 

一、 资格审查

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二、投标无效情形

1、 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投标人须知》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三、评标方法与程序

(一)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100分。

(二)评标委员会

1本项目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招标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投标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三)评标程序

本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

    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

3、比较与评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

 

(四)评分细则

本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报价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

(2)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3)评审价:投标报价无缺漏项的,投标报价即评审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投标报价10%的,其投标报价也即评审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投标报价10%的,其投标无效。

(4)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参加谈判、报价),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投标评分细则》。


投标评分细则(100分)

评审因素

分值

类型

评审标准

报价

得分

0-10

客观分

报价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

服务

方案

0-20

主观分

一、评审内容:1.需求理解;2.总体服务设计;3.核心指标的满足方法。

二、评分标准: 根据投标人上述1-3项评审内容考量服务方案的优劣,并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服务方案进行评分:

1)投标方案与本项目需求的吻合程度较高,对项目需求理解透彻,重难点把握正确,总体服务设计完整、合理,所提出满足接通率及满意度要求的方法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前瞻性的得15-20分。

2)投标方案与本项目需求有一定的吻合度,在需求理解、总体服务设计、所提出满足接通率及满意度要求的方法上体现出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但存在部分欠缺的,得8-15分。

3)投标方案与本项目需求吻合度较差,在需求理解、总体服务设计、所提出满足接通率及满意度要求的方法上存在较大不足,未能体现出方案科学性与先进性的,得0-8分。

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0-20

主观分

一、评审内容:1.组织机构设置;2.业务流程管理;3.律师排班管理;4.应急管理;5.其他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评分标准:根据投标人上述1-5项评审内容考量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的优劣,并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进行评分:

1)组织架构设置合理、法律咨询及办事咨询业务流程完整科学、律师排班方法科学有效、应对话务浪涌等应急管理预案合理完备、各类服务管理制度及措施健全规范的,得15-20分。

2)具有上述1-5项评审内容中所要求的组织架构设置、业务流程管理、律师排班管理、应急管理、其他管理制度及措施,内容比较齐全且基本合理,但部分内容存在欠缺与不足的,得8--15分。

3)上述1-5项评审内容中所要求的组织架构设置、业务流程管理、律师排班管理、应急管理、其他管理制度及措施不齐全或者内容存在较大不足的,得0-8分。

服务场地及业务系统

0-10

主观分

一、评审内容:1.服务场地设置;2.台账系统;3.知识库系统;4.数据报表系统。

二、评分标准:根据投标人上述1-4项评审内容考量服务场地及业务系统的优劣,并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服务场地及业务系统进行评分:

1)服务场地设置及布局合理,台账系统、知识库系统及数据报表系统科学、合理、成熟的,得7-10分。

2)具有上述1-4项评审内容中所要求的服务场地设置、台账系统、知识库系统、数据报表系统,内容比较齐全且基本科学、合理,但部分内容存在欠缺与不成熟的,得4-7分。

3)上述1-4项评审内容中所要求的服务场地设置、台账系统、知识库系统、数据报表系统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科学、存在较大不足的,得0-4分。

服务保障能力

0-10

主观分

一、评审内容:1.律师资源保障能力、2.大规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保障能力。二、评分标准:根据投标人上述1-2项评审内容考量服务保障能力的优劣,并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服务资源保障能力进行评分:

    1)具有较好的律师资源组织保障能力,能够提供50个以上有效期内的项目所在地律所合作协议;具有大规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服务能力,能够提供单个项目服务规模超过50万人次/年的相关合同及第三方证明文件的,得7-10分。

2)具有一定的律师资源组织保障能力,能够提供20-50个以上有效期内的项目所在地律所合作协议;具有大规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服务能力,能够提供单个项目服务规模为20万人次/年的相关合同及第三方证明文件的,得3-7分。

3)上述1-2项评审内容中所要求的律师资源保障能力及大规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保障能力存在较大不足,未能提供20个以上有效期内的项目所在地律所合作协议和单个项目服务规模为20万人次/年以上的相关合同及第三方证明文件的,得0-3分。

经营情况

0-2

客观分

一、评审内容:企业盈利状况。

二、评分标准:根据企业最近两年年度损益表考察企业盈利状况。两年均盈利的为2分,一年盈利的为1分,两年均亏损或未提供损益表的为0分。

本地化服务

0-5

客观分

一、评审内容:服务机构设置情况。

二、评分标准: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上海市)设有固定的自有服务机构,且场所面积等条件能够满足项目需要,能提供办公场所房产证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得5分,未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得0分。

综合能力

0-8

客观分

一、评审内容:1. ISO9001CMMI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 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或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3. 省级或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内容涵盖电话业务或电话服务)。

二、评分标准:投标人能够提供上述3项所有评审内容的得8分,仅能够提供其中2项评审内容的得5分,仅能够提供其中1项评审内容的得2分,未提供其中任何一项评审内容的得0分。

类似项目业绩

0-12

主观分

一、评审内容: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业绩。

二、评审标准:

    是否属于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在业务内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投标人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有一个有效业绩得3分,每增加一个有效业绩加3分,最高得分为12分,没有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得0分。

投标文件编制

0-3

主观分

一、评审内容: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二、评审标准: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简洁明了、上传清晰、编排有序(投标文件应列有目录,并与投标文件内容相互关联)的,得3分;内容缺漏、重复繁琐、文字或图片不清晰或者编排混乱的,酌情扣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投标函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根据贵方                                ___(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                        _______(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按照网上投标系统规定向贵方提交投标文件1份。

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______日。

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9. 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电子采购平台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2、开标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提供非工作时间段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运营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服务、办事咨询服务、投诉建议服务、数据报表服务、舆情预警服务、话务中心租赁、系统租赁、相关系统对接服务、人员派驻服务等)

服务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相关标准履行服务职责,服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9515

咨询单价(/)

金额()








 

 

填写说明:(1)“金额(元)”指每一包件投标报价,即法律咨询服务总额,计算公式为:法律咨询服务总额=咨询单价(/) ×100000通,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咨询单价报价最高限额为54元/通。

(2)“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投标人只需填写“响应”。

     (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日期:                 

 


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

分类名称

报价费用

备注




律师费用


详见明细( )



其他人员费用


详见明细( )



话务中心场地租赁费用


详见明细( )



坐席设备租赁费用


详见明细( )



话务平台软硬件租赁费用


详见明细( )



电话通讯资费


详见明细( )



网络线路租赁费用


详见明细( )



台账系统租赁费用


详见明细( )



知识库系统租赁费用


详见明细( )



数据报表系统租赁费用


详见明细( )


















其他费用


详见明细( )



利润


详见明细( )



税金


详见明细( )


报价合计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3)投标人应根据分类报价费用情况编制明细费用表并随本表一起提供。


4资格条件响应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项目内容

具备的条件说明

响应内容说明(/)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

备注

法定基本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符合要求,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投标人资质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资质条件:投标人应具有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均需涵盖呼叫中心业务)。




联合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法定代表人授权

1、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




投标保证金

不收取。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日期: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项目内容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

备注

投标文件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函》、《开标一览表》、《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投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投标有效期

不少于90天。




投标报价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或项目最高限价;4、不得低于成本报价;5、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10%5、投标人所报咨询服务单价不得超过54/通。




服务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9515




付款方法

一次性付款:项目完成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按照实际完成的咨询服务数量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




合同转让与分包

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书中标有“★”的要求:1、投标人提供话务量与运营团队人员配置的具体计算方法。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6、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项目内容

具备的条件说明

响应内容说明(/)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

备注

1.0

报价得分




2.0

服务方案




3.0

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4.0

服务场地及业务系统




5.0

服务保障能力




6.0

经营情况




7.0

本地化服务




8.0

综合能力




9.0

类似项目业绩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_______     __(姓名)系______     _        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照片一面)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投标人公章:                            住所:

       日期: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8、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格式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12月31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从业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9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本公司所属行业为______,截至上一财年末,公司资产总额______万元,营业收入______万元,从业人员______人,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2)如投标人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出具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___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___%,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11、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声 明

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期: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姓名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和专业


从事本类项目工作年限


联系方式


职业资格


技术职称


聘任时间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管理服务项目:

 

主要工作特点:

 

主要工作业绩:

 

胜任本项目负责人的理由:

 

 


 

2、主要管理、派驻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项目组成员姓名

年龄

在项目组中的岗位

学历和毕业时间

职称及职业资格

进入本单位时间

相关工作经历

联系方式

























……








 


3、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序号

年份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服务时间

合同金额(万元)

用户情况

单位名称

经办人

联系方式

1









2









3









4









 

说明:(1)近三年指:从开标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内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项目。

      (2)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服务)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

合同项目名称:

 

合同双方:

 

甲方(委托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受托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主要条件要素: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按照本项目合同文件服务内容与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内容。

    2、合同金额: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整),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完成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服务时间:

4、服务地点:

5、付款方式:

6、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7、质量保证金:不收取

8、其它:

 

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2.本合同书

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4.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6.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三、合同条款:

1. 权利瑕疵担保

1.1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1.2 乙方保证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1.3 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4 如所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保密

2. 1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接触、知悉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2 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3. 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

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 1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
    4. 2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4. 3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 4乙方
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所委托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与委托有关的服务活动负责。

4. 5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4. 6 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

  4. 7 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酬金总额。但下例情况除外:

    (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 8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

   4. 9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
     4. 10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
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

    4.11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

 4.1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

    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 1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有权检查乙方的服务工作质量,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
    5. 2甲方有权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5. 3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4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
   
5. 5甲方有权得到合同范围内乙方的服务和其服务成果。乙方提交的全部服务成果及相关资料,所具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

5. 6 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

5. 7甲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
    5. 8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6. 服务费用的支付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

7. 违约责任

7. 1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而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5%。

7.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7.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5%。因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7. 4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7.3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7 .5合同履约过程中,若乙方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安排情况自行变动而未经甲方同意的,将按照合同7.3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 争议解决方式

8. 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

□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 合同生效

9.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9.2 合同中有关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等信息均为双方的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等),变更须书面通知对方。

10. 合同附件

10. 1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 2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11. 合同修改

1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四、合同附件:

廉洁协议

 

签约各方: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