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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在线法律咨询系统建设项目

2021年09月14日 打印 收藏

 

 

浙江省司法厅

 

在线法律咨询系统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电子招投标)

 

 

项目编号:ZJ-207339-19

 

采   购  人:

浙江省司法厅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2020年11月6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2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 12

一、总则..................................................................... 12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13

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4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8

五、开启响应文件............................................................. 18

六、磋商人员及相关原则....................................................... 18

七、磋商程序................................................................. 19

八、确定中标供应商........................................................... 26

九、签订合同................................................................. 26

十、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7

十一、其他................................................................... 27

第三部分 用户需求书.......................................................... 29

一、项目概况................................................................. 29

二、具体内容................................................................. 29

三、技术要求................................................................. 31

四、项目周期和验收........................................................... 32

五、项目服务要求............................................................. 32

、项目验收................................................................. 33

七、商务要求................................................................. 33

七、其他要求和说明........................................................... 34

第四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36

第五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46

一、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47

二、响应文件封面(格式供参考)............................................... 48

三、资格响应文件部分格式..................................................... 49

四、报价响应文件部分格式..................................................... 65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在线法律咨询系统建设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1月17日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207339-19

项目名称:在线法律咨询系统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700000

最高限价(元):7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700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本项目为在线法律咨询系统建设项目,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 60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的整体建设。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至2020年11月17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方式:(1)线上获取(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 → 项目采购 → 获取采购文件 → 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下载招标文件)。本次招标不提供纸质版招标文件。(2)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前应注册成为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式供应商。(3)招标公告所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招标文件申请并下载了招标文件后才被视为合法获取了招标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7日09: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0年11月17日09: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本项目采取电子招投标,电子招投标有关事项说明:

A.本项目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实行电子投标,供应商须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客户端软件下载方式:供应商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

B.供应商须申领CA,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完成绑定方可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CA相关操作可参考“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

C.供应商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进行网上获取采购文件。通过本公告下方“游客,浏览采购文件”下载的采购文件仅供浏览。

(3)说明:

A.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   

B.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   

C.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3.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浙江省司法厅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张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7054435

质疑联系人:毛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0571-87054360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2号楼6楼

传真:0571-88473430

项目联系人(询问):周群峰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1061821

质疑联系人:郑珊珊

质疑联系方式:0571-88471842

 
3.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传真:/

联系人:倪文良、吴聪瑜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7615、87058489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前 附 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项目名称

在线法律咨询系统建设项目

 

2.      

项目编号

ZJ-207339-19

 

3.      

项目资金

财政资金

 

4.      

合同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 60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的整体建设。

 

5.      

供应商资格要求

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6.      

资格审查方法

采用资格后审

 

7.      

响应文件的形式

电子响应文件即本文件所述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和“备份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生成);

(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

(2)“备份响应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标书,用于供应商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备份响应文件。

 

8.      

响应文件份数

一份电子加密标书(后缀格式为.jmbs),一份备份标书文件(后缀格式为.bfbs)(如有)

每份电子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及报价响应文件三部分内容。

中标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需另行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两份。

 

9.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   

踏勘现场

不组织踏勘现场。

 如中标,采购人不接受中标供应商因情况不明、风险考虑不足、要求变更等一切价格调整的理由。

 

11.   

磋商有效期

磋商截止时间后90天内有效。

 

12.   

答疑截止时间

2020年11月12日16时00分前将问题传真至0571-88473430,同时发电子邮件至zq017@163.com(仅为方便工作之用)。

 

13.   

响应文件(系统讲解与演示视频)的上传和递交

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并生成加密标书,在磋商截

止时间前,供应商需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到达开标时间后,在线解密响应文件。

a.供应商应未能磋商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磋商无效。

b.供应商成功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后,可自行打印响应文件接收回执。

2.备份响应文件: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将备份响应文件通过快递形式或现场送达形式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须确保送达),以便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邮寄/送达地址: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2号楼609室,接收人:周群峰,电话:0571-81061821。

a.备份响应文件递交要求:供应商须将备份响应文件以光盘或U盘形式放在密封袋中,密封后并在密封袋上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未密封包装或者逾期邮寄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磋商无效。

3.系统讲解与演示视频:如供应商需递交系统讲解与演示视频的,可将按磋商文件评分要求录制的视频随备份响应文件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相关形式和要求与备份响应文件相同。未在磋商时间前送达的,将不予接收;未递交系统讲解与演示视频的,系统讲解与演示不得分,但不会导致无效投标。

 

14.   

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及地点

1.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7日 09:00(北京时间)

2.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15.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1.开启时间:2020年11月17日 09:00(北京时间)

2.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16.   

磋商地点

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2号楼6楼)

 

17.   

响应文件开启程序

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到后,采购代理机构点击【开始解密】,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已完成解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都已完成解密,则系统自动结束解密;供应商超过解密时限,默认自动放弃;

2.解密不成功时,如供应商已按规定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异常处理】端口对备份响应文件上传、解密;

3.结束解密后,供应商通过邮件形式将填写完整且经授权代表签署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扫描件发至代理机构经办人邮箱(邮箱地址:zq017@163.com 联系人:周群峰 电话:0571-81061821);

4.采购组织机构点击【开启标书信息】,开启标书成功后进入开标流程。

5.在报价信息开启后,供应商应及时在政采云系统中对报价开标相关信息进行填写确认和签字。

 

18.   

磋商程序

1.  对所有响应文件的初审

初审包括资格条件、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其磋商响应将无效,不再进行后续磋商。

具体审查内容见磋商须知第20条。

2.磋商

磋商小组通过在线询标(谈判)的方式与每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供应商须对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在线回复(须授权代表签字的,可签字后扫描上传或以电子签章方式)。

3.综合评分

商务技术评分:由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充分审核、讨论及评议后,独立评分。

商务技术评分汇总。

4.最后报价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商务技术结果公布:各供应商均上传最终报价后,代理机构公布经商务技术评审后有效投标供应商的名单,及其商务技术部分得分情况。

6.开启最后报价、报价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开启最后报价,由磋商小组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7.得分汇总、结果公布:供应商可通过在线平台查看评审结果。

说明: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如遇政采云平台原因无法实现在线操作的,可通过邮件、传真等形式补充提交。

 

19.   

履约保证金

1.最迟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前,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缴纳的方式:收款人为甲方的汇票、同城支票、银行转账。接受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将合同总价的2.5%转为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其余在中标供应商递交书面退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不计利息)。

4.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服务期(即免费维保期)内无重大质量问题、质保期/服务期(即免费维保期)满且中标供应商递交书面退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不计利息)。

 

20.   

合同款支付

本项目为统采分签项目,由宁波市司法局除外的其他10个地级市司法局等比例支付合同金额。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宁波市司法局除外的其他10个地级市司法局各支付合同金额的二十分之一);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宁波市司法局除外的其他10个地级市司法局各支付合同金额的二十分之一)。2.备注:支付环节,需向地市司法局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否则地市司法局有权拒绝付款。

 

21.   

转包

未经采购人允许,本项目不得转包。

 

22.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23.   

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4.   

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25.   

注意事项

1.供应商如发现磋商文件及其评审办法中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于答疑截止日期前同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反映,逾期不得再对磋商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

2.该项目成交公示期间,供应商不得通过非正当途径、更不得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法规规定磋商小组(包括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保密的相关内容。即便由此获得资料(提供来源并经查实的例外)并作为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质)疑或投诉或法院起诉的理由,均属于非法索取的依据。

3.质疑、投诉人未按前列序号第 23、24条规定进行质疑、投诉(申诉)、举报等,均属于扰乱市场不良行为,直至公示。

4.磋商文件中凡标注“▲”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未响应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26.   

本项目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的政策规定

价格扣除:

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具体品目确定相应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所附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前7日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此类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投标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27.   

本项目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

(1)节能产品的强制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强制采购品目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无效。(注:本项目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公布的最新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最新名录。)

(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优先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优先采购品目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注:本项目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公布的最新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最新名录。)

 

28.   

供应商信用信息事项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磋商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当天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9.   

代理服务费用

代理服务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磋商须知中第28条规定。

 

30.   

关于合同的特别说明

本次采购采用统采分签的方式。本项目由浙江省司法厅统一进行招标采购,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总合同,除宁波市司法局外的其他10个地级市司法局分别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合同并支付合同款项。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

一、总则

本次采购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组织和实施,并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1.适用范围

1.1本次磋商工作仅适用于在线法律咨询系统建设项目。

1.2本项目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2.定义

2.1采购人系浙江省司法厅。采购人委托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

2.2供应商:响应本次采购,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

2.3服务:供应商按合同规定,须承担服务的义务。

3.采购项目概况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关内容,主要要求参见本文件第三部分。

4.合格的供应商

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规定。

4.1合格的供应商,详见采购公告第五条规定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并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查通过的。

4.2对供应商的限制

4.2.1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分别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2.2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不包括为该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4.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2.4为证明供应商拥有的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而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为供应商自身所有。不同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料与供应商无关。

5.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磋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的组成

6.1本磋商文件包括目录所示内容及所有按本须知发出的补充资料。

6.2除上述所列内容外,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供应商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供应商参考,对采购人和供应商无任何约束力。

6.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磋商被拒绝。

6.4磋商文件是磋商过程进行的有效依据,也是成交后签订合同的依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凡不遵守磋商文件规定或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报价,将可能被拒绝或以无效标处理。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解释。

7.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7.1供应商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人进行技术交流,应于前附表规定时间前,将问题传真至0571-88473430,同时将问题发电子邮件至zq017@163.com。(电子邮件只作方便工作之用,与书面文件有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截止期后的疑问将不予受理、答复。

7.2供应商要求解释或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写明日期。

7.3上传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信息。

7.5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会顺延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未对原磋商文件作出重大修改或不会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变。

7.6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8.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向采购人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由资格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及报价响应文件三部分内容组成,具体如下:

8.1资格响应文件

1.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以下a~e项是基本资格条件对应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各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出具对应证明材料)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五选一):

①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如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④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⑤如供应商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①良好的商业信誉:

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代理机构以开标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页查询记录为准)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②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三选一):

1)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未经审计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

2)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如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以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须出具情况说明。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出具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由供应商根据本项目行拟定承诺函)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同时出具满足以下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①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三个月内任一时间的纳税证明。

②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三个月内任一时间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出具《声明函》。(参考格式见本文件第五部分)

2.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无

3.其他:

a.如供应商为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须提供已经依法办理的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并且提供总机构授权或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

b.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

以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时间后查询的截止投标截止时间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  

c.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以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时间后查询的截止投标截止时间的天眼查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上述资格证明文件是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合格性审查的评审依据,供应商应上传上述资料。未按要求出具上述证明材料或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资格性审查均不予通过。

8.2商务技术响应文件

(1)  磋商响应函;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为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则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  供应商简介及基本情况。

(4)  供应商拥有的其它资质、荣誉证书(如有,出具复印件加盖公章);

(5)  供应商承担过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如有,附清晰可辨的合同复印件);

(6)  对本项目现状及需求分析;

(7)  系统总体架构及各模块情况;

(8)  详细的系统方案(包括产品详细功能及技术参数说明);

(9)  技术服务及支持方案(包括试运行期间及现场常驻人员情况);

(10)      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力量及技术措施;

(11)      项目完成时间和进度保证措施及方案;

(12)      项目组织管理方案(包括项目进度安排、需求调研、开发、安装调试等的组织方案及人力资源安排);

(13)      技术偏离说明表;供应商对提出各项技术规范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逐项明确做出应答,任何含糊不清的表示对评标结果的影响将是供应商的责任;

(14)      售后服务方案;

(15)      培训方案;

(16)      优惠条件: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包括售后服务、软件升级等方面的优惠;

(17)      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18)      关于对技术文件中有关条款的拒绝声明(如果有);

(19)      验收方案(中标后须提请采购人确认);

(20)      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注:以上内容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附件中有参考格式的,参照格式,没有参考格式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自行编制。

8.3报价响应文件

(1)磋商响应初始报价一览表;

(2)报价明细表;

(3)中小企业声明函;

磋商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供应商、拟供产品制造商(针对货物采购)的小微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在填写该声明函前,须先自查本企业及投标产品制造商(针对货物采购)是否满足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未按要求出具声明函的,投标报价不予扣减。

(4)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如有)

(5)供应商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策规定的,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及资料。

8.4磋商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货币为人民币。

8.5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详细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响应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供应商如与磋商文件商务、合同条款及技术各项要求有偏离,应填写《商务(合同或技术)条款偏离表》,如有好的建议,应填写《建议书》。

8.6 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可能导致被拒绝。

9.报价要求

9.1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本次报价方式要求为总价包干,报价须包含但不仅限于用户需求调研、系统交付、试运行、安装调试、客户培训、售后服务等完成本项目所需所有费用,还必须包含保险费用、税金和代理服务费等本项目应包含的其他全部相关费用。

9.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由于方案不完善而造成合同价格不准确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方案不完善而调整的内容,不因采购人要求做价款调整。

9.3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

9.4 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9.5 磋商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磋商报价。

9.6 响应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主要条款另有规定。

10.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1.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磋商截止时间之日后90日历天。不足有效期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其磋商将被拒绝。

11.2在原定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对此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12.响应文件的规定

12.1响应文件的形式

详见前附表。

12.2响应文件的份数

详见前附表。

12.3特别说明:

供应商应根据“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谈判过程中,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

如对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上传的响应文件未能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对该内容进行评分时会提示供应商未对此项招标要求提供相应内容。由此可能导致相关评分项不得分,该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3.响应文件的上传和递交

详见前附表

14.磋商截止时间

14.1磋商截止时间即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磋商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上传的响应文件均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拒绝接收。

14.2采购人因故推迟磋商截止时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

15.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1供应商可以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上传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功上传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磋商无效。

15.2 在磋商响应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

15.3 从磋商截止期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五、开启响应文件

16.1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因未在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导致磋商无效等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6.2响应文件开启程序详见前附表。

16.3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接受:

(1)未能磋商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

(2)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

六、磋商人员及相关原则

17.参加磋商人员

17.1 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线参加磋商。该授权代表须与电子响应文件中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第五章)一致。授权代表如是法定代表人的,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并出示相关证明、证件即可。如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两个及以上代表参加磋商的,应按实参加,并在相应文件上同时签署。如是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且又授权其代表参加磋商,则磋商工作将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为准。

17.2电子响应文件中未能出示上述文件或者证件的,磋商小组将拒绝与该供应商磋商。

18.磋商小组

18.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18.2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18.3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18.4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19.磋商评审原则

19.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9.2客观、公正的对待所有供应商,对所有供应商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依据磋商评审程序列。

19.3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与其无关的磋商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19.4在磋商过程中,评审专家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在竞争性磋商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或知情者应严格保密,不得将磋商评审情况告诉与之无关的人(包括供应商)。

19.5在磋商和评定中标供应商的过程中,如有供应商联合故意抬高报价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采购人有权中止磋商。

19.6采购人不向未中标供应商解释原因,不退还响应文件,不符合密封、装订要求而被拒绝的响应文件除外。

七、磋商程序

20. 对所有响应文件的初审

20.1初审包括资格条件、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其磋商响应将无效,不再进行后续磋商。如有下列情形的,初审不合格:

(1)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标明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3)授权委托人与响应文件中授权委托书所载内容有异的;

(4)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

(5)响应文件内容虚假的;

(6)投标文件相应条款不响应采购文件标注“▲”条款要求;

(7)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磋商有效期、合同履行期限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9)磋商文件明确规定后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条款的。

20.2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答复形式提交,并进行电子签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扫描上传提交。

授权代表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内容未签字确认的,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磋商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评判。

21.磋商

21.1 初审合格的供应商进入下一步的磋商活动。

2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1.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1.4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在线告之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1.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电子签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1.6在技术文件磋商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标:

(1)响应文件技术部分缺少实质性内容;

(2)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3)响应文件技术部分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响应文件技术部分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磋商小组对不予通过的技术文件,应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说明。

21.7在报价响应文件磋商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标:

(1)供应商的磋商总报价未包含采购内容或超过了本项目采购预算的;

(2)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该标项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响应文件报价部分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2.综合评分

22.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2.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依据评分细则对各供应商的技术商务进行评分,具体如下:

(1)商务部分:磋商小组对照评分标准和响应文件所附相关证明材料充分审核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统一评分。

(2)技术部分: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技术充分审核、讨论及评议后,每人一份评分表,进行独自打分并签名。在统计得分时,如发现某一单项评分超过评分细则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张评分表无效。供应商技术部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各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3)最后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已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上传最后报价之前,若因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导致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允许供应商退出磋商。

22.3磋商报价错误修正:

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分项价格或单价有遗报,应视作已含在磋商总价中;其磋商总价不予调整。其分项价或单价由磋商小组在磋商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合理的原则对其予以确定;

(4)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磋商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如有多报、重报,其磋商总价在评审过程中不予调整。如其成交,其合同价按其磋商单价予以调整;

(6)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磋商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磋商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磋商将被拒绝并且其磋商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审工作。

22.4评审原则及细则

22.4.1评审原则

(1)评审小组对各响应文件充分审核、讨论及评议后,资信及商务/技术部分由各专家按综合评标内容及标准集体讨论确定统一分类评分类别后自行评分,每人一份评分表,并签名。在统计得分时,如发现某一单项评分超过评分细则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张评分表无效。供应商资信及商务/技术部分的最终得分为评标专家组成员的有效评分中的算术平均值。

(2)报价部分评标按评标内容及标准对供应商投标报价的最终评标价进行集体判定评分。

22.4.2评审细则

(1)技术服务及资信业绩部分(A= 90分):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范围

评分细则

1

履约能力

0-5

对供应商与本项目履约相关的专业设备、资质等进行评价打分(资质等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0-5分

0-3

供应商具备软件成熟度模型(CMMI)3级的,得1分,3级以上每提高一级加1分,本项最多得3分。

2

同类业绩

0-10

2018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具有相关类似省级(含)及以上业绩的每个项目得2分,最高得10分;具有相关类似省级(不含)以下业绩的每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5分;本项目最高得10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完善或证明材料不完善的不得分。  

3

技术路线

0-4

1、系统采用多层架构的B/S结构的得1分;

2、系统采用JAVA语言技术,基于J2EE技术的分布式计算技术进行系统架构设计和系统开发的得1分;

3、系统支持Windows、UNIX以及国产Linux等操作系统的得2分。

4

项目现状及需求理解

0-10

对项目现状及需求分析、对项目情况理解程度是否具有针对性、全面、准确。0-10

5

方案与需求的吻合程度

0-6

1)方案与需求吻合程度、方案科学合理性,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等,0-3分。

2)方案安全性、严密程度、是否具有前瞻性和扩展性,采用技术的先进性等,0-3分。

6

对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的响应

0-6

针对“第三部分  用户需求书” 的响应情况,全部满足的,得6分;每缺漏一项具体技术内容响应或存在负偏离、或单纯写明响应却无具体技术支撑和说明等的每项扣2分,扣完6分止。

7

项目实施

0-12

1)服务实施计划是否合理完整。0-3分。

2)服务团队架构及人员投入是否合理充足。0-3分

3项目经理应取得PMP 或人社部门颁发的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并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证书复印件的,得2分,否则本项不得分。

4)项目团队人员具备OCP认证资格证书或同等资格证书,并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证书复印件的,得2分,否则本项不得分。

5)项目团队人员具备JAVA高级软件测试人员证书或同等资格证书,并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证书复印件的,得2分,否则本项不得分。

8

培训计划

0-4

培训计划的可行性、全面性、完整性情况,0-4分。

9

运维服务实施方案

0-6

1) 供应商承诺将按照采购人根据系统稳定、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提出的要求和指标,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系统运行维护方案,并确保系统运行维护方案有效执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0-1分);

2)供应商在服务方案中对涉及服务体系部分的服务标准、质量标准、考核标准和管理标准给出明晰的方案,并做出相应的服务承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0-1分);

3)供应商提供了具有针对性的维护保障方案、数据保密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0-1分);

4)供应商提出了完整的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承诺以及服务承诺落实的保障措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0-1分);

5)服务响应时间、人员等情况(0-1分);

6)应急处理方案包含非工作日及国家法定节日的应急处理、突发系统故障修复等特殊情况,应对性及时性及其他切实保证措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0-1分)。

10

售后服务保障

0-6

1)培训及管理制度的设计、内容是否合理完整。0-3分

2)供应商应当在项目实施地有售后服务机构,或承诺中标(成交)公示后1个月内在本地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得3分;否则本项不得分。

11

优惠和承诺情况

0-2

供应商提出的优惠条件和承诺情况,及其可实现程度等。0-2分

12

系统讲解与演示视频

16

采用在评标现场播放供应商递交的录制视频方式进行讲解和演示,讲解和演示顺序按政采云系统中投标文件递交顺序进行,如遇未递交视频的则自动播放下一排序供应商视频。

演示内容:供应商根据招标要求所涉及的系统进行现场演示。展现供应商对本项目的理解程度及设计水平,对于需求把握是否全面,对关键点的把握是否准确、到位。0-16分

A档(11-16):供应商对本项目理解程度高,设计匹配度高,对需求把握全面,对关键点把握准确、到位;

B档(6-10分):供应商对本项目理解程度较高,设计匹配度较高,对需求把握较全面,对关键点把握较准确、到位

C档(1-5分):供应商对本项目理解程度一般,设计匹配度一般,对需求部分把握,对部分关键点把握

演示时间不多于10分钟,视频播放时间达到10分钟后,评审小组可要求停止,超过时间的内容不做评审。

没有演示的,本项不得分。

 

(2)报价部分(B= 10分)

1投标报价得分的评审原则

根据各供应商的有效投标报价,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有效投标价格的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1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2)关于价格分计算的说明:

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其投标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

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投标价格扣除。(本项目不适用)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不适用)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供应商、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小微企业证明(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前7日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投标报价不予扣减。

②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其投标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供应商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小微企业证明(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前7日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未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投标报价不予扣减。

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3)其他

1)评分时保留小数点后1位小数,计算评分值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由评审小组当场统一计算。

2)供应商的最终总得分为技术资信及报价部分两部分得分的总和。

3报价是中标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

(4)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八、确定中标供应商

24.确定中标供应商

24.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1名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24.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签订合同

25.签订合同

25.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5.2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三的候选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5.3拒签合同的责任

中标供应商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而拒签合同者,以磋商违约处理。中标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购人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力。

25.4签订合同后,中标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采用转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6. 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6.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26.3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十一、其他

27.磋商截止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具体以磋商截止当日采购代理机构在上述两个网站上查询到的信息为准。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8.代理服务费用

28.1代理服务费用收取方式: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前支付。

28.2代理服务费用收取标准: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用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以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分段按优惠后的费率计算,分段按优惠后的费率如下:

     

中标金额(万元)

本协议约定的优惠后的费率



100以下

按标准费率计取


100(含)-500

按标准费率的90%计取


500(含)-1000

按标准费率的85%折计取


1000(含)以上

按标准费率的80%计取


28.3代理服务费其他约定:单个项目按以上约定的优惠收费标准计算代理服务费不足人民币5000元时,按人民币5000元计取。


 

第三部分 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概况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对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作出了重要指示和明确要求。本项目为保障群众咨询及时获得公共法律咨询解答,建设浙江省在线法律咨询系统,推进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二、具体内容

浙江省司法厅在线法律咨询系统主要由三大端系统组成:咨询人端系统、律师端系统和后台管理端系统。此外,该系统需要与浙江省司法厅“三台融合系统”等省司法厅指定的数据归集平台进行数据归集和流程对接。

(一)咨询人端

咨询人端提供需要法律咨询的用户通过12348浙江法网(含PC端、微信小程序端)、浙里办APP等在线咨询入口实时进行法律在线咨询、评价等的功能,以及预留地市法网PC端、APP端、微信端等地市网络咨询来源的接入能力。

1.即时咨询接入。需提供12348浙江法网(含PC端、微信小程序端)、浙里办APP接入即时咨询应用的能力,使得咨询人能通过12348浙江法网(含PC端、微信小程序端)和浙里办APP等政府公共平台发起法律即时咨询的页面或应用,预留地市法网PC端、APP端、微信端等地市网络咨询来源的接入能力。

2.即时咨询聊天。咨询人在选择咨询类型及咨询概要后发起咨询聊天,被律师接单后开启即时咨询聊天,在聊天过程中通过文字和图片的形式与律师进行法律问题的咨询。

3.即时咨询反馈和评价。在咨询结束后,系统提示咨询人进行反馈和评价,由咨询人给律师和本次咨询进行评价,评价指标按照省司法厅要求设定并修改。

4.查询历史咨询内容。咨询用户在12348浙江法网(含PC端、微信小程序端)、浙里办APP等用户体系下或通过手机号码可查询并浏览自己的历史咨询信息内容。且可以查看历史未能及时回复的咨询的律师回复内容。

(二)律师端

律师端提供律师在系统中登陆并抢单法律咨询订单,实时与咨询人进行在线法律咨询等的主要功能。

1.抢单大厅。律师登陆到律师端系统后进入抢单大厅,可以根据实时推送的咨询订单进行抢单,抢中后即时开始和咨询人进行法律咨询聊天,通过咨询窗口与咨询人进行一对一的图文法律问题解答和回复。律师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在线和下线状态。

2.我的抢单。律师可在我的抢单模块中查看自己抢到的咨询订单,并查看咨询详细内容过程,便于回顾。

3.抢单提醒。律师登陆在平台上时,系统通过网页的弹框提醒等通知方式通知律师有新的咨询订单,使律师即时查看并即时抢单建立与咨询人的法律即时咨询过程。

(4)律师入驻。参与咨询解答的律师需提供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身份证号、律所信息、执业证号等信息给平台进行账号入驻登记和账号申请,成功后通过手机号、验证码便捷登陆律师端进行咨询抢单和查询操作。

(三)后台管理端

后台管理端提供管理人员在后台对咨询订单、律师在线抢单情况进行查看,和统计等。

1.账户体系。管理端需提供省司法厅、11个设区市司法局分级分权限管理账号体系,便于分析和查看咨询服务的质量和监督工作,省司法厅账号拥有全部权限。账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超级管理员账户、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管理账户、运营机构工作人员运营账户、律师等咨询解答人员账户。超级管理员账户仅1个,负责创建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管理账户及其权限分配。省司法厅工作人员管理账户还可以创建运营机构及其运营账户、律师账户,以及对运营机构、运营账户与律师账户建立对应匹配关系。不同运营机构下的律师账户在同一抢单大厅抢单,促进加快抢单响应速度。但抢到单后的服务数量可以根据运营机构、律师账户进行分别统计。

2.咨询统计。后台管理具有对法律咨询的日期区间、时间区间、数量、接通率、接通时长、24小时制分时段峰值曲线、满意率、咨询人所在地区(要根据号码归属地、ip地址等进行归属地识别,要能识别到县级)、咨询人群类别、咨询类型、解答处理方式、运营机构、解答律师、工单数量、工单类型等统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统计字段,且以表格、图形等形式直观地展现。在后台管理系统中的统计分析模块中,应有自定义查询功能,对所有统计字段均可以自定义查询,自定义查询到的数据应与统计表格及图形化展示的数据一致。

3.咨询管理。可根据咨询人姓名、手机号、等待时长等实时查看咨询等待中数据及律师已经抢单在回复的数据。可根据咨询人姓名、手机、律师姓名、律师手机、满意度、办件状态等要素查询展示数据,可对咨询已答复状态的咨询信息点击“查看详情”查看律师答复的详细信息。管理端还可以查看律师在线状态、律师在线人数、正在解答的数、等待抢单的数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咨询管理字段。

(四)按具体要求与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三台融合系统”对接完整数据。对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工单页面开发、工单流程推送对接、咨询解答服务数据对接等。

三、技术要求

(一)性能参数要求

为了保证系统能够长期、安全、稳定、可靠、高效的运行,需满足以下性能需求:

1.操作简单:普通操作人员经简单培训就可操作,或者参考简明手册就可方便操作。

2.功能完善:系统能够完成设计要求的所有分类统计、模糊查询、分析等功能操作,同时具有良好的运行速度和稳定性,有较高的数据承载能力,在网络稳定的环境下,简单查询页面平均响应时间小于5秒,复杂、大批量数据查询页面平均响应时间小于10秒,特殊大文件上传下载等操作视网络带宽和文件大小决定,保证系统操作不间断。

3.数据安全:系统具有操作授权及权限控制,防止非法入侵;制定完善的灾难应急功能和恢复方案,系统应提供7×24小时的连续运行,平均年故障时间:<2天,紧急故障修复时间:<30分钟,临时解决方案响应时间:<2小时,最终解决方案响应时间:<24小时。

4.易于管理:系统必须是构件化、面向对象的,以及可实现未来的升级、扩展,对一些后续性的功能,能够方便进行扩充或者开发。

(二)技术参数要求

1.PC端最低支持浏览器版本:Chrome V50以上,360极速浏览器 V9.0以上;移动端页面最低支持系统版本:安卓系统4.6版本以上,苹果系统iOS9版本以上。

2.支持100个用户同时在线。

3.与其他数据系统对接时可以互相兼容。

(三)其他重要要求

1.可支持性。系统必须具备较强的可支持性或可维护性。可支持性主要包括编码标准、命名约定、类库、维护访问权和维护实用程序等。

2.统一文档模版。完整的系统应该包括各类文档,为了便于维护、增强可支持性,本系统的各类文档均采用统一的模板,同一类型的文档用相同的文档模板,便于文档的编写和阅读。

3.统一编码标准。程序是软件的重要内容,为了使程序结构清晰,可读性强,是软件易于维护,要求所有程序使用统一的编码规范。

4.统一开发平台和工具。使用先进的开发平台或工具可以提高开发效率,但是要求整个开发使用统一的开发平台和工具,这样有利于代码的统一,减少开发、维护人员的培训,使系统日后能更易于维护。

5.统一组件标准。采用组件式的开发方法可以更好的封装业务逻辑,提高重用性,便于系统维护,要求系统使用统一的组件标准。

6.兼容性强的数据接口模式。系统应提供多种数据接口,能够接收多种外部系统软件的数据。

7、数据共享性。该系产生的所有数据均需归集到司法厅数据仓,并提供完整的数据字典和表结构关系,确保重要数据实时更新,其他数据定时更新。

8、统一部署。该系统统一部署在浙江省政务云平台。

四、项目周期和验收

(一)项目周期:签订合同后 60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的整体建设。

(二)项目实施完成后,采购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系统建设方提供的所建设内容需符合合同所规定内容。成交人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五、项目服务要求

(一)稳定性上系统需全年 365 天不间断运行,各系统上线运行前应进行严格的压力测试,应支持双机、多机集群部署。

(二)安全性上,各系统上线运行前须通过严格的安全测试,保障系统安全运行。须具备密码强度控制、防越权访问、系统出现安全性异常情况提醒管理员、登录及重要操作留日志安全机制。平台建设方还需做好数据安全备份和恢复工作,并负责运行环境检查以及系统日志检查工作做好预防工作。

(三)系统建设方应确保提供 7*24 小时技术服务,及时解决系统运营中发生的各类问题,保障台账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平台建设方技术人员还需负责对用户操作相关系统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项目验收

在项目即将结束,并满足要求后,经采购人确认,按照采购文件及采购人要求的方法和验收标准,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最终验收,由用户确定具体时间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最终验收。验收相关费用由承建方承担。

项目依据《浙江省司法厅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提交项目实施过程电子文档:

1、项目开发计划书;

2、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

3、数据要求说明书;

4、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

5、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

6、数据库设计说明书;

7、用户手册;

8、培训手册;

9、维护操作手册;

10、应用软件清单;

11、初验报告;

12、试运行报告;

13、终验报告。

七、商务要求

▲合同款支付

本项目为统采分签项目,由宁波市司法局除外的其他10个地级市司法局等比例支付合同金额。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宁波市司法局除外的其他10个地级市司法局各支付合同金额的二十分之一);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宁波市司法局除外的其他10个地级市司法局各支付合同金额的二十分之一)。2.备注:支付环节,需向地市司法局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否则地市司法局有权拒绝付款。

▲知识产权

在本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业务模型和数据结果相关知识产权包括相关权益归浙江省司法厅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透露给第三方。供应商有不可争议的义务确保采购单位依据本次采购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瑕疵并且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相关权利,包括各项延伸权利。中标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系统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本项目所有成果知识产权归采购方所有,采购方有权在其他项目上运用该项目成果。未经采购方书面同意,成果不得擅自扩散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中标方应保证采购方在软件使用过程中,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权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中标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解决。

七、其他要求和说明

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供应商的投标内容应包括合同签订至项目实施完成通过终验及服务期内容运行、售后等相关服务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工作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但未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的,一律视为供应商一家考虑在本项目中,采购人不再额外费用。

2、本采购文件仅提出了项目的基本需求,供应商作为有经验的专业单位有义务对本项目涉及的各种相关工作、软件的必要模块、系统架构等按目前主流的或更优的技术水平进行配置和响应,并在投标文件中列明。

3、中标供应商有义务保证采购人系统的完整性,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缺少有关服务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供应商须提供详细解决方案,同时供应商须承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采购人的全程监控和审核,包括阶段性文档和过程性工作等。

4、请供应商对项目现状及需求进行详尽分析,充分理解项目的情况,针对采购需求提出合理设计方法,并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项目总体技术响应方案、项目完成时间和进度保证措施及方案、并针对采购文件中的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逐一响应。

5、售后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响应服务。接到用户技术支持请求后,必须立即做出实质性响应。在系统出现问题时1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供应商应提供远程技术支持和现场技术支持两种方式,技术服务包括系统的功能完善、故障排除、性能调优、技术咨询等,并负责系统的开发、集成,处理、协调与各系统软件、硬件等供应商的关系。要求提供杭州本地化服务,非本地公司需在杭州具有分公司或办事处(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盖章),或承诺中标后建立本地化的运维和支撑能力,为全省提供技术保障支持,其它未尽售后服务内容包括服务响应时间、免费升级时限、服务优惠条件。

6、为保证系统应用效果,需提供累计不少于3天的系统培训,供应商应制定详细的项目培训计划,分别面向系统使用人员、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等不同对象,明确培训课程安排、培训方式,时间、地点场所由采购人确定;同时需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手册和培训资料。

7、针对本项目制定可行的项目验收方案,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8、本次采购采用统采分签的方式。本项目由浙江省司法厅统一进行招标采购,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总合同,除宁波外10个地市司法局分别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合同并支付合同款项。

 

 

 


第四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采购文件中仅提供合同主要条款,最终合同以双方签章的书面文本为准。)

 

 

技术服务合同

 

项 目 名 称  :                                

甲方(采购人):浙江省司法厅                 

乙方(中标供应商):                                

鉴证方(采购代理机构):                                                 

签 订 地 点  :杭州                           

签 订 日 期  :2020年  月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供应商):                                            

鉴证方(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                  项目采购结果和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在平等、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项目内容及合同价格: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技术需求

数量

单价

总价


详见项目对应采购文件

1



合计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2、实施时间(建设工期):

建设工期        ,具体起止时间在签订合同时由甲方如下:

(1)             月底前完成项目开发建设和测试工作;

             月上线试运行;

试运行一个月后,适时组织验收,经甲方确认后交付。

本项目实施地点: 浙江省,甲方指定的地点   

(2)乙方投入本项目开发的技术人员为:

详见附件一。(按响应文件中的承诺在签署合同时可作为附件之一)

(3)乙方和甲方共同协商开发计划并通过甲方的同意后按此实施。

3、质量标准

达到现行国家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乙方企业标准,并满足甲方业务需求。

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

(1)具有统一、易维护升级的数据标准、接口标准。

(2)按附件研发方案中的工期如期完成并交付。

(3)完成附件研发方案中所要求的功能模块。

(4)产品无重大Bug、无明显技术缺陷。

(5)系统安全可靠。

4、免费维护期和服务保证:

质保期,即免费维保期:验收合格交付甲方正常使用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全系统质保期(即免费维保期)(按响应文件中的承诺的不少于1年的时间签署合同) 年。

5、相关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本合同所使用的术语、概念的含义如下:

(1)合同:是指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正文、所有附件、所有补充文件,以及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所签署、确认的其他与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技术文档等文件。也称为技术服务合同服务合同

(2)产品: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软件、硬件产品及服务。

(3)服务价款: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价款。

(4)工作说明书:是指约定服务的工作内容、范围、质量标准、项目进度、资源管理等特定内容的文件。

(5)技术文档:指乙方向甲丙方提供产品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技术资料、项目文档,文档的形式可以是纸面文件,也可以为电子文档,技术文档包括一般文档和项目专用文档。

(6)服务成果:是指乙方按照附件一的约定所完成的项目工作成果,包括以纸质、电子磁盘或其他介质体现的服务文档、各种数据、参数,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搜集、使用、编制、创作的所有其他技术文档和解决方案,以及乙方按照合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等规定应当提供的服务。

(7)交付:是指乙方将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提交给甲方使用。

(8)服务期:项目实施期、施运营期及免费维护期。

(9)知识产权:指受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权利。

(10)不可抗力: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6、软件开发内容

本项目采购文件所述的全部采购需求;

甲方在乙方软件开发过程或技术服务过程中,有权对开发内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适当的弹性修改需求,乙方应予以配合。

乙方须提供服务期内本项目全系统的软件设计开发、系统集成、安装、技术服务及免费维护期服务。

7、合同价款及支付

1、最迟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前,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总价的5%(即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甲方户名:

开户行:

帐号:

2、履约保证金缴纳的方式:收款人为甲方的汇票、同城支票、银行转账。接受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将合同总价的2.5%(即       元)转为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其余(即       元)在乙方递交书面退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不计利息)。

4、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服务期(即免费维保期)内无重大质量问题、质保期/服务期(即免费维保期)满且乙方递交书面退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不计利息)。

5、付款方式

本项目为统采分签项目,省司法厅无须支付合同金额。合同签订后,由除宁波市司法局以外的其他10个地级市司法局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由宁波市司法局除外的其他10个地级市司法局各支付合同金额的二十分之一);验收合格后,由除宁波市司法局以外的其他10个地级市司法局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宁波市司法局除外的其他10个地级市司法局各支付合同金额的二十分之一)。

8、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逾期交付产品的,乙方应按逾期产品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所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3)本条规定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甲方为实现本合同约定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由乙方另行承担。

9、交付产品

(1)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安装调试时间: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安装和调试,如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完成安装和调试,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安装标准: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

(3)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需配合的内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向甲方提供齐全的电子版和书面的操作说明等文档。

(4)乙方应对甲方的相关操作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该系统。

10、验收

(1)乙方应提供项目相关软件、设备的有效验收文件,经用户认可后,作为验收标准。用户对项目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并加盖公章。验收中发现软件、设备达不到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卖方必须修改相应内容,以满足用户需求。

(2)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11、问题处理约定

如果甲方发现工作成果中存在缺陷,双方应当视问题的严重性给出合适的处理措施。约定如下:

如果工作成果存在严重的缺陷,则退回给乙方。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双方协商第二次验收的时间。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工作成果存在一些轻微的缺陷,则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的措施,双方协商是否需要第二次验收。

12、禁止转委托开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亲自履行甲方委托的开发项目,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受托项目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其它方执行。违反本项规定的,乙方将承担全部可能产生的责任。

13、保密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对本合同所述的技术资料和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和资料向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或第三方透露,也不能就有关合同内容的任何部分进行新闻的发布、公开的宣称、否认或承认。

(2)乙方知道违反本条规定将给甲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为此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责任。

(3)乙方承认本合同中的技术资料和技术秘密为甲方所专有,将其对乙方进行披露并不意味着任何所有权、专利权的转让。

(4)在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结束并通过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技术规范、测试文件和质量标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或者计算机软件、文档及源代码等。乙方应归还甲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或文件等,并承诺不保留任何复印件。

本条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持续有效,而不受合同履行完毕时间的限制,除非甲方自行公开技术资料和技术秘密或向乙方出具放弃保密权利的书面声明。

14、知识产权归属

(1)本合同项目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技术秘密以及技术资料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放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

(2)乙方原有的嵌入本项目的功能模块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3)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及非专利技术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

(4)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及以后,乙方不得就本合同的研究开发项目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或接受委托开发合同。乙方如重复签订研究开发项目合同,应对以后签订合同的无效及其对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承担所有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15、第三方知识产权

(1)乙方承诺,其在受托开发本合同项目中,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同时,在交付本合同成果中也不会涉及或非法使用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任何因甲方使用本项目的成果而引起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抗辩。如确因本项目成果引起的侵权,乙方应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包括甲方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调查费、律师费等。

16、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受现有的科学知识、技术水平或试验条件的限制,发生无法预见、无法防止或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全部或部分失败,该风险责任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即根据损失的金额各自承担50%。

(2)确定上述风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研究开发的项目本身在国际和国内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研究开发方在开发过程中已充分发挥了主观的努力;

同领域的专家认为在技术上是属于合理的失败。

(3)乙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违约与赔偿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第一期研究开发报酬,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逾期支付第二期或第三期开发研究报酬的,自逾期的第二天起,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报酬额的0.05%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款额的50%。逾期二个月仍不支付的,造成研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3)乙方未按计划或不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如乙方逾期一个月仍未按计划或不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应在二周内返还所有甲方提供的研究开发报酬,返还或销毁甲方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承担本合同报酬总额20%的违约金。

(4)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进程完成开发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逾期完成开发项目,乙方应按逾期产品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未能完成甲方委托的开发项目或开发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报酬总额20%的违约金,并返还研究开发费用。

(6)乙方将甲方支付的研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其纠正。如因此造成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停滞、延误或失败的,乙方应当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7)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承担赔偿损失(超出违约金部分)责任。

(8)本条约定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9)因一方违约导致诉讼的,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调查费及律师费等。

18、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19、解除合同

(1)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任一方在通知对方后,都可以解除本合同。

(2)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违约方在对方通知后三十天仍未纠正,非违约方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时。如果该违约无法在三十天内纠正,而违约方在此期限内已经开始着手,并将以努力诚恳继续纠正此违约行为,则守约方应为违约方合理地延长该时间的期限。

(3)当一方按正常程序停止经营业务、破产、处于付款拖欠、延期偿付、公司重组或倒闭状况,或全部转让利润与债权人、书面承认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委派清算人清算其业务或财产,或参与或接受与破产或债权人权利有关的法律或行政诉讼程序时。

(4)当本合同以任何原因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包含甲方机密信息的所有物件,并证明该销毁情况;或者将这些物件归还对方。

20、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合同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三十天内解决。

(3)如协商不能解决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

(4)争议进行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21、一般条款

(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提出的任何弃权、修改或更改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对方,并经对方签字认可,否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视作已被弃权、修改或更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须由双方友好协商并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生效。

(2)如本合同的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条款被适用法律视为无法实施或无效,则:该无法实施的条款不会影响到本合同中其他任何条款。

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商议,用一条意思最接近的条款替换该无法实施或无效的条款。

(3)合同各方在此声明并保证:

代表各方签署本合同的人员拥有明确的授权,其签字对签约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的执行、递交与履行不会违反各方公司的章程、规定;

本合同的执行、递交与履行已经得到全部所需合作方或公司行为的正式授权;并且本合同已对上述方形成了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同时能按其条款执行的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条款的上下文如果表示出该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后仍然有效,则该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后应继续保持有效。

(5)本合同与附件构成双方间的完整的合同,并将取代之前所有的书面或口头、执行或未执行的讨论、合同或声明。未经双方授权代表再签订正式合同,本合同将不作变化、增删和修改或其他活动。

22、组成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含询标纪要);【如有负偏离采购文件要求的内容,则无条件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4)采购文件(含补充文件、答疑纪要)。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甲乙双方有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签订合同时,采购要求、投标的优惠承诺等均可作为合同条款。)

23、合同成立及生效

(1)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鉴证方持一份,自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具备本合同约定的附加合同生效条件后生效,并报经浙江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云平台备案后才能进入合同支付程序。

(2)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不生效的,视作中标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乙方向甲方支付数额为本项目预算金额的2%的违约金,并承担缔约过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4、合同相关说明

本项目为统采分签项目。本项目由浙江省司法厅统一进行招标采购,由宁波市司法局除外的其他10个地级市司法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宁波市司法局除外的其他10个地级市司法局根据浙江省司法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总合同,分别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甲方(公章):浙江省司法厅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政府行政中心十号楼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鉴证方: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二号楼6楼    


电话:0571-81061821


传真:0571-88473430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说明:

1.响应文件由供应商根据照磋商文件要求参照附件格式编制。

2.附件中有参考格式的,参照格式,没有参考格式的,自行编制。


 

一、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授权代表姓名),经             (单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合法授权参加                (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经与本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联系确认,现就有关公平竞争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与采购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

A. 投资关系        B. 行政隶属关系         C. 业务指导关系

D. 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利害关系(如有,请如实说明)。

二、现已清楚知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所有供应商名称,本单位�与其他所有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利害关系�与                                                           (供应商称)之间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A.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

B.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

C.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

D.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F.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

G.  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H.  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 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 50% 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

I . 其他利害关系情况                                      

三、现已清楚知道并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现场纪律。

四、我发现                          供应商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上述第二   项利害关系。

 

(供应商代表签名):

 

2020年  月  日

 

特别说明:《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需按前附表序号17第3点要求提交。


二、响应文件封面(格式供参考)

 

                

 

(项目名称)

 

 

磋商响应文件

(资格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三、资格响应文件部分格式

资格证明文件

 各供应商须按磋商须知第8.1条的要求出具全部资格证明材料。


1.基本资格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五选一):

①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 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 如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④ 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⑤ 如供应商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


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三选一):

①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未经审计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

②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如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以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③ 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须出具情况说明。


 

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出具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由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情况自定)


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同时出具满足以下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① 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三个月内任一时间的纳税证明。

 

 

 

 

 

 

 

 

 

② 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三个月内任一时间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出具《声明函》。(参考格式如下)

 

声明函

(采购人):

我方(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有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未满情形)。如有虚假,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中标/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全称(盖单位公章):

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特定资格条件相关证明材料:无


3.其他:

a.如供应商为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须提供已经依法办理的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并且提供总机构授权或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

b.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

以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时间后查询的截止投标截止时间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  

c.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以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时间后查询的截止投标截止时间的天眼查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三、商务技术响应文件部分格式

附件1

磋商响应函

致:(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全称)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磋商的有关活动。为此:

1、我方同意在供应商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须知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日期起遵守本响应函中的承诺且在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提供磋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电子加密响应文件1份,备份响应文件1份。具体内容为:

(1)资格响应文件;

(2)商务技术响应文件

(3)报价响应文件。

3、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响应。

4、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响应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服务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5、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磋商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成交无效。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附件2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公章)

日期: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后。(正反面)


附件3

商务(合同或技术)条款偏离表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对应条款

备注




















 

 

注:1.若不填写或只填写“无”视作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供应商若有好的建议可附建议书。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3-1

建议书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4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


法人代表


技术负责人


经营许可情况

证书名称

颁发部门

颁发时间

资质等级(如有)









供应商近三年有无不良记录或因招投标违规涉及司法诉讼情况

有(     ),无(   )

供应商基本情况说明

 

 

 

 

可另附页说明 

 

 

 

 

 

其他有竞争力

的说明










附件5

 

 供应商承担过的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项目负责人

业主单位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注:表中所列业绩如与资信评分有关的,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满足评审依据,否则不予得分。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6

(1)项目班子配备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本项目拟任岗位

年龄

性别

专业

专业年限

职务和职称

备注

















































































































































注:涉及评分项的其它证明材料附后。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2)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专   业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

项目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月毕业于      学校    系(科),学制     

经                        历

年   月

工作经历

担   任 何 职

备   注














 注:与评分有关的证明材料附后。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四、报价响应文件部分格式

附件1

磋商响应初始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初始总报价(人民币)¥                   

大写:                    

合同履行期限:

项目负责人:

相关情况说明(如有):

 

注: “报价方式”以一次报清,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必须包含在总报价中,如以后已实施而未列入报价的费用将被视为供应商优惠,采购人均不予支付。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2

            

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元人民币

序号

项目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小计(元)

备注


















































合计金额

大写:                              

¥                          









 

注:1. 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上表所述“合计金额”与“磋商响应初始报价一览表”应一致。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3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4:供应商小微企业证明(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前7日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如有)

 

 

 

 

 

 

 

附件5: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如有)

 

 

 

 

 

附件6:供应商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策规定的,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