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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二百一十六号)

2020年11月27日 打印 收藏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0676-206007ZB018045

二、项目名称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病员加温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京朗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毓秀路388

被投诉人1: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济南市北园大街247

被投诉人2: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10567

相关供应商:山东禾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一路136号发祥一号公馆917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中标结果公告信息不完整。投诉事项23为:代理机构未如实告知价格分等得分明细及总分,相关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扣分不合理。投诉事项4为:通过对比其他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结果不公平。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4为无效投诉事项;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按规定组织评标、未按规定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评审得分及排序的问题限期改正。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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