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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加强污水垃圾等PPP项目绩效评价管理

2020年09月27日 打印 收藏

  日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市政领域(污水、垃圾、道路、停车场)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指引(试行)〉通知》(川财金〔2020〕34号),切实提出要将PPP项目政府按效付费要求落到实处,强化污水、垃圾、道路、停车场等市政领域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

  《四川省市政领域(污水、垃圾、道路、停车场)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适用于对纳入全省PPP项目库(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执行阶段管理的市政领域(污水、垃圾、道路、停车场)PPP项目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指引》从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对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设置三级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具体为:1.一级指标三项,分别为项目产出、项目效果、项目管理。2.“项目产出”指标作为按效付费的核心指标,指标权重不低于总权重的80%,且其中可归属为“项目运营”与“项目维护”的指标权重不低于总权重的60%。3.原则上,绩效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政府方可全额付费。

  附件

  关于印发《四川省市政领域(污水、垃圾、道路、停车场)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指引(试行)》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精神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指引”)相关要求,将PPP项目政府按效付费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强化部分市政领域(污水、垃圾、道路、停车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现研究制定《四川省市政领域(污水、垃圾、道路、停车场)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对纳入全省PPP项目库(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执行阶段管理的市政领域(污水、垃圾、道路、停车场)PPP项目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指标设置

  本指引从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对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设置三级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具体为:

  1.一级指标三项,分别为项目产出、项目效果、项目管理。各地可根据项目行业特点与实际情况等,适当调整二级指标,细化形成三级指标。

  2.“项目产出”指标作为按效付费的核心指标,指标权重不低于总权重的80%,且其中可归属为“项目运营”与“项目维护”的指标权重不低于总权重的60%。

  3.原则上,绩效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政府方可全额付费。

  三、评分方法

  绩效评价工作应按照定量与定性评价结合,以量化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的方式开展。评分方法中,除是否评分法的评价属性一般应为定性评价外,其他评分方法的评价属性一般应为定量评价。

  (一)是否评分法。适用于合规性等正反判断指标。

  (二)分级评分法。设置n级分值,按评价结果所处区间对应分值确定得分。

  (三)比率评分法。设置存在连续性比率的指标,按比率乘以指标分值确定得分。

  (四)缺(错)项扣分法。按要求所具备的事项确定得分,全部具备得满分,缺少一项扣X分,扣完为止。

  (五)按次评分法。未发生扣分情形得满分,每发生一次扣X分,扣完为止。

  四、评价标准

  原则上,评价标准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应参照相关标准的最新规定执行。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前述标准执行的,应参照项目申报标准、历史均值进行评价。

  五、其他事项

  按照财政部指引要求,对在指引施行日(2020年4月15日)之前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项目,可沿用采购文件(或项目合同)中载明的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应用等条款,按照财政部指引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绩效监控等工作。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体系不完善的项目,可参照财政部和我省的指引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3日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