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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签订的合同有效

2019年10月12日 打印 收藏

  案情

  某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本市电影公司新建一座影视城,并要求该工程施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经过招标,某建设公司中标,电影公司向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某建设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派出代表与电影公司反复协商合同履约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由于在一些问题上存在着争议,导致双方并未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直到17个月之后,双方才就合同的一些细节问题协商一致,并正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电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影视城工程组织了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工程得以按期交付电影公司投入使用。但此后双方又因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事宜产生纠纷,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建筑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电影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其利息。电影公司答辩主张之一是因施工合同在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日之后才签订,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合同无效,故不存在违约问题,只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无须支付违约金。

  就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主要价值取向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项目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也仅仅是限定一定时间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尽快订立合同,并未规定在限定时间内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并不能仅因双方当事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的合同超过了该规定时间,就认定无效。因此,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电影公司应当向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自该款项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利息。

  分析

  招标人和中标人对于双方及时签订合同、尽早确定交易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并尽快履约实现合同目的都有着一定期待。采购效率与效益同样是招标人关注的重要因素,投标人也希望尽早将其投标竞争成果通过合同固定下来,防范因合同过度延误导致其原报价基础发生变化从而增加投资、减少效益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招标活动结束后,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履约积极创造条件。

  《招标投标法》对签约日期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也要求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且,法条里面使用了“应当”的字眼,表明这是一项强制性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招标人和中标人都有义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之内签订中标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目前业界对此有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两种观点)。

  本文关注的问题是招标人和中标人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之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持否定说的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双方逾期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自始无效。

  持肯定说的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但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故双方签订合同逾期并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该合同有效。

  上述两种观点依据的都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强制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异议,但是否构成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从《招标投标法》整个条文来看,并没有规定超过30日签订的合同无效,也没有规定超过30日签订的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能认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不成立。超过30日签订合同,只可能损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侵害其期待利益,但合同签约原则之一是自愿,如果当事人都自愿,则法律自无干涉其意思表示的必要,这样才有利于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鼓励其达成交易。

  因此,投标有效期过后,招标人可继续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也可签订合同。中标人同意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其投标报价仍然有效。中标人拒绝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招标失败并重新招标。招标人与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可继续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无须重新招标,但如果因招标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合同,中标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且可以要求招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启示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的,即为逾期签约。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有效期的,一方逾期签约,则存在着法律风险。

  对于招标人而言,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逾期要求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无须承担责任。

  对于中标人而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有效期的,如果招标人没有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文件将失去法律效力,中标人也无权要求招标人再行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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