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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明确“消防设计审核”受理范围

2019年09月20日 打印 收藏

  近日,9月10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范围的通知。通知明确以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和受理范围:

  一、新建、扩建工程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

  上述所列类型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

  三、不属于上述一、二项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不属于上述一、二项规定范围的其他建设工程,不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但消防设计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今后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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