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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2019年07月30日 打印 收藏

□文/常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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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离 不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相 互配合。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 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的组织 者、执行者和服务者,在招投标 采购工作中占据着很重要的位 置。规范招投标市场化管理能够 提高招标人的采购工作效率和质 量,既能够满足招标人的采购 需求、为招标人节约资金,又 能够通过招标形式扩大项目的 接触、覆盖面,促进采购市场 的公平竞争和招投标工作的长久 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能够起 到促进企业之间良性竞争的积极 作用,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从而给更多设备、服务 的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机遇,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添砖加瓦。

      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执行时应 该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规 范的程序进行招标文件的制作, 依法组织招标代理工作,这就需 要从业人员有着丰富的知识体系 和经验。但是一部分从业人员的 知识深度不够,缺乏系统全面的 培训,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理 解领悟方面浅尝辄止,新政策新 精神不了解或理解不够,有的则 简单的搬过来、复制粘贴的制作文件或执行招标流程,使招标工 作缺乏科学合理的安排,而招标 文件的制作应该是针对招标人的 不同要求和不同特点进行编制, 在规范标准化的基础上要有针对 性符合实际情况和项目需求,不 应该千篇一律。

       有些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 构沆瀣一气,为了迎合某个投标 人,利用法律法规的空隙尽情的 发挥进行违规操作有意识的设置 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共同想 尽办法排斥其他或特定的投标 人。有时是招标代理机构受到招 标人威胁和胁迫违规操作,或利 用不正当特殊手段进行贿赂达到 招揽商务项目的目的。 

       招标代理机构一部分从业人员由于工作原因认识很多的供应商, 而其自身的公平、公正的执行者 角色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的执行者 思想观念意识淡薄,推崇“金钱至 上”从而勾结供应商,甚至不和招 标人商量阳奉阴违,违背招标项目 的初衷,擅自串改、制作不符合实 际情况的招标文件或甚至通过其他 特殊手段设置门槛达到使特定供应 商中标的目的。 

       2.招标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有些招标人往往有自己的 “主人翁意识”,认为自己是主 导者是资金的所有者,有着法不 规定就可为的思想,认为没有明 确写明的就可以执行,态度强硬 地按照自己主观思维方式要求进 行招标活动,有的甚至有着招标 代理机构不服从就换个服从的霸 道思想。有些招标人在项目进行 前期就接触了一些供应商或已经 内定甚至已经谈妥了合同事宜, 为使得依法必招采购活动的合法 化,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配合“走 程序”,指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 做一些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合理的 事情,通过指定的要求或者“打 擦边球”来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 件、评分项来增加所谓的意向供 应商的中标几率。 

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自主 招标过程中也有些弊病,其集中

      采购的规范一般是遵照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并根据企业自己的所属 行业文件等自行制定企业内部采 购相关规定,但往往只是按照规 定参照执行,规定的内容和程序 简单笼统,没有具体的要求或者 不全面、很泛泛;有时出了新变 化或新政策,多数情况还是按照 老路走而没有新要求。企业内部 执行、监督不严格,致使企业的 集中采购规范流程的随机性、随 意性比较大;招标流程过于简单 化,采购文件内容简单、规范化 较低,评分评审部分主观随机性 较大,不能量化评审内容,至使 主观评审的发挥空间较大,目的 性比较明显。

       招标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编制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

       招标文件的制作是非常重要的 一个环节,在资格条件中通过设置 资格条件审查的要求,设置与采购 内容无关或关联较少或不恰当的资 质条件,来限定资格审查。 

     (1)政府采购项目 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监管的 力度和应用范围,在编辑和设置 文件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遵 循。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 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 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 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 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 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 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 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不可写的要求有时则 通过间接条件的设置或歧视性条 款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或者根 据意向供应商的实际情况规定条 条框框制作定制版文件。比如用 已经过期的认证或者不更新的认 证作为资格条件,来间接排斥成 立年限比较少的供应商;用特殊 行业或特殊产品的认证证书或者 行业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其认证 证书的评审资格水平的标准则包 含了供应商规模、成立时间、业 绩的评审内容,从而间接的排斥 供应商;在设备采购时要求提供 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所获 得的证书和实际采购设备不匹配 或者要求提供没有采购直接关系 的设备制造商授权等。在项目需 求中,比如在售后服务上除了规 定要求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制造 商或者服务供应商的技术人员支持外,还额外提出其总公司或直 属分公司提供额外的技术支持的 要求,具有特殊的针对性和指向 性;或者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的 选用产品的系统兼容证明文件, 其品牌技术则显示了明显唯一性 或特殊的指向性。比如在政府采 购竞争性磋商中利用评审过程中 允许增加或调整项目需求来设置 不公平、不合理或不能接受的条 款,可以是服务类的条款响应或 增加设备采购附件要求影响最终 报价或致使供应商无法响应,以 达到影响评审的目的。 

     (2)非政府采购项目 非政府采购项目的企业自主 集中招标或委托代理招标时,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 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 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 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 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 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 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 式或者组织形式;

      比如有时设置特定行政区域 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以项目技术需求内容复杂作为理由,评分 设置时认定“兄弟”合作单位或 其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业绩有 效;以项目以往经验或法律没有 规定的不许限制诚信度、履行 合同差、规模小的企业参加作为 理由,评分设定时增加与项目实 际情况非常不匹配的不相关的 企业性质、注册资金、经营年 限或便于服务的本地区供应商的 限制条款要求作为加分项,且设 置分值过高来拉开差距排斥潜在 投标人。

      在综合评分方面,设定的主 观分总分、分值权重过高或设置 不合理的区间分,或在同一内容 服务方案上以不同角度不同名目 反复评审打分,主观方案评审内 容要求不符合实际或分值差距大 导致评审随意性过高使评审过程 随意性增大,甚至将有关采购内 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投标人承诺 的赠送的服务内容或备品备件作 为加分条件等。 

       2.在招标程序中的不合理行为

      在投标报名时采取五花八 门的手段阻挠报名:比如不接电 话、不开标书款发票、暗示引导 到别的类似项目报名等手段使其 报名时间内无法成功,甚至有明 确暗示性语言进行阻拦报名的。 在踏勘现场的设置上:以不合理的踏勘现场时间、地点和参加人 员的要求限制投标人参加踏勘现 场,以踏勘现场不合格为理由作 为否决其投标。而开标地点的随 意更改、开标现场递交文件的以 文件规定的一般条款来要求来否 决投标人投标,有的甚至规定可 以通过对潜在投标人前期考察主 观评审的结果等方式作为依据来 影响其评审得分来达到改变评审 结果的目的。

       优化对策

       以上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 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和健康成长, 基于以上问题,优化对策是要引 导招标工作进入标准化,向规范 化管理方向发展,招标代理机构 或招标人自行招标都需要对于招 标采购工作项目的前期、招标过 程、项目后期各个阶段都要进行 工作质量控制,合理安排设计工 作进度表,在重点阶段进行管控 和监督指导。 

      1.应加强招标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还要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制定不同标准 的规范化规定,尤其要注重重大 复杂技术要求的项目、特殊领域 的项目,采取必要的项目实施前期论证,做好技术服务项目需求的 实地调研工作,编写出的要求既要 符合招标人需求又要符合行业实际 情况的项目技术和服务需求。比如 设备类采购的品牌、型号的规定上 既要符合实际使用要求又要符合国 家标准要求;服务类服务内容需要 考虑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标准、预算 制定的合理性和可溯源性、商务条 款的合理制定等方面内容。 

      2.设置长期的招标工作人员培训机制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素质方面 培训要使规范培训制度常态化, 持续性提高招标工作人员的综合 素质,把思想教育作为首位,要 使其法律法规牢记心中,端正思想 观念意识形态拒绝诱惑。对于新 进入行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思想教育的宣 讲培训、法律法规知识储备的培 训、实习实践的培训等内容。对 于新老员工均要制定定期培训制 度,对于政策上、法规上的新形 势新变化要及时总结、及时传达 到每个从业人员,尽快落实到招 标工作中。加强内部的人员业务 之间的交流合作,及时分析总结 实践案例过程、分析存在的问题 和经验,培养工作人员在各方面 的业务适应水平,使其成为具有 高素质、遵纪守法、经验丰富的 专业顾问,而不是成为对各项事 务都信心满满、不屑于顾的“老 油子”。

       此外,还要加强与服务的招 标人之间的沟通,提高相互配合 度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增强监管和检查力度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 门、招标人所属监督部门或招标人采 购管理负责人应加大招标采购项目各 方面的监管力度和频率,加强对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各招标项目领域 的监管力度。建立项目审核力度和监 管的广度深度,形成定期自查、检查 的方式,提高监管的效率,既要达到 监管审核的效果,又要不影响招标采 购的进程。实践中,不能仅仅是监管 事后算账,应该防患于未然,有效 及时地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 予以警戒,促进招标工作的顺利进 行及其长期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天津国际招标 有限公司)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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