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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年07月25日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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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做好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不得漏报、少报。

  二、编制方式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预算

  同步编制、同步申报。各部门应根据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结合2020年单位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编制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是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

  支出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自治区本级各部门根据资金来源,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应在部门预算编制软件中对该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勾选,凡选择“是”的应编制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分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细化项目品目至货物、工程和服务等一级品目。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单位

  编起,逐级审核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重点审查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品目、采购数量或配备标准等,经汇总平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形成2020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至各部门。

  (四)各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等政策要求,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预留、面向监狱企业服

  装采购预算预留、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算预留工作,从政府采购预算层面保障国家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三、采购执行

  (一)计划编报。各部门应根据经批复的2020年政府采购

  预算和经批准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进度,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编报采购计划。已列入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及单位自筹资金项目,系统将自动审核备案并下达采购计划;年中项目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及其他资金等,涉及政府采购的,填报采购计划时应进行备注,有资金分配方案的一并上传资金分配方案,经财政资金主管处室审核后下达。属于预留给中小企业、监狱企业、贫困地区农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填报采购计划时应根据资金性质分别勾选“中小企业、监狱企业、贫困地区农产品预算预留项目”属性,系统将自动进行数据记录统计。

  (二)采购方式选择。各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号)要求,

  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填报采购计划时应同时上传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

  (三)组织实施。采购计划下达后,各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

  招标采购工作,并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四)合同公示。各部门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自行登录“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合同管理

  菜单上传合同并及时公示。

  (五)资金支付流程。各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在

  宁夏财政专网登录“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提起支付申请,

  并上传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通过后,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支付申请审核未通过的,各部门应根据退回原因进行修改,在支付退款处理菜单下重新发起支付申请,并重新上传验收报告。

  四、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区直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

  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

  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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